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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勇113嘉交簡100字第11300031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TRAN MINH TOI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0號被告TRAN MINH TOI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TRAN MINH TOI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股 別:勇股
書記官 連彩婷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000100號TRAN MINH TOI之簡易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勇113嘉交簡100字第11300031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TRAN MINH TOI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0號被告TRAN MINH TOI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TRAN MINH TOI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股 別:勇股
書記官 連彩婷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