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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47號YEEPHABANG SUPALUCK之函1件、檢察官聲請書繕本1件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詢問單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端113毒聲47字第1130003134號
主旨:國外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YEEPHABANG SUPALUCK之函一件、檢察官聲請書繕本一件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詢問單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47號被告YEEPHABANG SUPALUCK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函一件、檢察官聲請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繕本一件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詢問單一件,為請被告針對本件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將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一案,以書面或言詞回覆陳述意見供本院審酌,並請於函到後5日內電話回覆或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詢問單提出於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念儒
股 別: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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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