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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調字第000073號莊振賢之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嘉院弘民嘉己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之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相對人莊振賢之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
(一)主文如后: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1.被告莊振賢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153000元。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黃意雯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