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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108號宮馨儀之傳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祥113易108字第11300031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宮馨儀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108號被告宮馨儀等傷害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原定113年3月13日上午11時整之庭期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林恬安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