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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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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50號被告魏韶霆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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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嘉院弘民捷113訴字第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魏韶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林芳玉與被告陳威諭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魏韶霆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節本如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7萬元整,及自本件訴訟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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