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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928號小久保義三、洪峻仁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嘉院弘民嘉丙112年度嘉小字第9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2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小久保義三、被告洪峻仁之判決正本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其主文如后:
被告小久保義三、洪峻煒、洪峻鑫、洪峻仁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黃秀子即黃秀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161元,及其中23,8
99元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1.87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
被告小久保義三、洪峻煒、洪峻鑫、洪峻仁於繼
承被繼承人黃秀子即黃秀美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嘉丙股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