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860號林泓震之保護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2家護字第8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860號聲請人何○華與相對人林泓震間通常保護令事件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林泓震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保護令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之聯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聲請人住居所
(○○縣○○市○○里○○路00巷0號)。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書記官 曹瓊文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