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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572號曾啟峰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嘉院弘民嘉戊112年度嘉簡字第5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曾啟峰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3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100分之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