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572號曾啟峰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嘉院弘民嘉戊112年度嘉簡字第5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曾啟峰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3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100分之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