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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99號王銘鋒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立112年度婚字第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氏霜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99號原告王銘鋒與被告陳氏霜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