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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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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99號王銘鋒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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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立112年度婚字第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氏霜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99號原告王銘鋒與被告陳氏霜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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