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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000020號李宜駿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愛112聲自20字第1130003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李宜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自字第20號被告蕭阿榮等等准許提起自訴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
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股 別:愛股
書記官 陳怡辰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