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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小字第000016號吳信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嘉院弘民朴己113年度朴小字第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信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朴小字第1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下午2時
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
市朴子三路2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訴之聲明為:
1.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晴慈即尊客機車行新臺幣39,00
0元。
2.被告應給付原告賴美秀新臺幣45,000元。
3.張晴慈即尊客機車行部分,是被告於112年7月8日
說要租車還車時說要續租至8月28日,後又推延至112
年11月28日,11月28日還車時只付了1萬元,租金尚欠
39,000元,而依租賃契約請求租金。
4.另被告於111年7月8日至112年11月28日期間向原告
賴美秀借款45,000元,均未清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清償借款。
5.借款並未約定清償期,約定112 年11月25日要還款
,有簽立本票,到期日及發票日寫反了,被告簽發的
本票是要證明被告有積欠租金及借款。
書記官 黃意雯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