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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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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22號邱柏嘉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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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邱柏嘉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聲請人邱清福與相對人邱柏嘉間給付扶養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調查程序,相對人邱柏嘉應按時到場。
四、起訴狀(聲請狀)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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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7_084845pdf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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