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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60號溫栢駿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勇113毒聲60字第11300034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溫栢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60號被告溫栢駿等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溫栢駿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股 別:勇股
書記官 連彩婷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