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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949號周玉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嘉院弘民嘉甲112年度嘉簡字第9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玉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949號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訂113年4月3日上午9時25分庭期取消,請依最新指定期日到庭。
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嘉甲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