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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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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000007號王俊尹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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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叁月柒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齊113朴簡7字第1130003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俊尹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朴簡字第7號被告王俊尹等侵占遺失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王俊尹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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