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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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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14號盧𤋮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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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真113年度婚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𤋮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婚字第14號原告黃明華與被告盧𤋮禎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盧𤋮禎應按時到場。
四、起訴狀節本如下。
訴之聲明
原告與被告離婚。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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