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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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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000001號林政嘉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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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真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政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聲請人温靜宜與相對人林政嘉間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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