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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調字第000034號李錦墻之起訴狀繕本、調解通知書、履勘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嘉院弘民朴己113年度朴簡調字第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錦墻之起訴狀繕本、調解通知書
、履勘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朴簡調字第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調解通知書、履勘通知書,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1363嘉義縣朴子
市朴子三路2號)行言詞辯論2.中華民國113年4月1
8日上午10時整在坐落嘉義縣東石鄉頂揖子寮段203
地號現場履勘。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之聲明為:
1.被告李秋雲、李幸珍、李江宏、李幸桑、李江平應
將其被繼承人李文達所遺坐落嘉義縣東石鄉頂
揖子寮段2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54500分之1422
5辦理繼承登記。
2.請求判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東石鄉頂揖子寮段203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件之分割方案圖所示:
(1)編號甲部分面積535.2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及被告李嘉恩、李雅玲
3人取得,並由原告、被告李嘉恩、李雅玲3人依應有部分比例維
持共有。
(2)編號乙部分面積1605.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秋雲、李幸珍、李江宏
、李幸桑、李江平、郭金鐘、李金朱、李木顏、李泰山、李一舉、
李錦墙、郭明洞、李陳美13人取得。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意雯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