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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1號黎氏美春、歐陽○珊之判決確定證明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黎氏美春、歐陽○珊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原告李朝欽與被告李謝金鶯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曹瓊文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