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376號蔡文松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嘉院弘非慎113司票第3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票字第376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蔡文松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其裁定主文如下: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376號
|
||||
編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備考
|
號
|
|
(新臺幣)
|
|
(提示日)
|
|
001
|
111年9月21日
|
1,800,000元
|
113年1月23日
|
113年1月23日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