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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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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8號相對人兼債務人郭柏山即郭柏村之繼承人之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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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嘉院弘非善113司拍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兼債務人郭柏山即郭柏村之繼承人之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一件,經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其主旨及說明主文如下:
主旨聲請人張枋霖對郭柏山(95-46地號)、郭柏山即郭柏村之繼承人提起拍賣抵押物聲請,其主張受讓原債權人巫昂達之抵押債權額10,469,103元、聲請人原抵押債權額45,048,200元-惟原擔保債權總金額比例1/3即20,000,000元,如對其請求之金額有異議,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主張,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等事件,對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有通知之必要。
 二、聲請拍賣抵押物標的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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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司拍8抵押物標的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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