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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8號相對人郭柏山之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嘉院弘非善113司拍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郭柏山之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一件,經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函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其主旨及說明主文如下:
主旨:聲請人張枋霖對郭柏山(95-46地號)、郭柏山即郭柏村之繼承人提起拍賣抵押物聲請,其主張受讓原債權人巫昂達之抵押債權額10,469,103元、聲請人原抵押債權額45,048,200元-惟原擔保債權總金額比例1/3即20,000,000元,如對其請求之金額有異議,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主張,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等事件,對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有通知之必要。
二、聲請拍賣抵押物標的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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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司拍8抵押物標的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