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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083號張貴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嘉院弘民嘉甲113年度嘉簡字第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貴興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8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被告張水能、張貴興應共同給付原告56,000元,及自
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嘉甲股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