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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小聲字第000001號周民生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嘉院弘民朴己113年度朴小聲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朴小聲字第1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相對人周民生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150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黃意雯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