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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990號蔡景明即蔡景翔即蔡景欽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嘉院弘民嘉甲112年度嘉小字第9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90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蔡景明即蔡景翔即蔡景欽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675元,及
自民國98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36,996元,及自民國98年6月29日
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
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嘉甲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