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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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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44號相對人鐘采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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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嘉院弘非善113司票第2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票字第244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鐘采絹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為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其裁定主文如下: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票附表:無利息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4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月18日
302,300元
112年3月18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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