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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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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原簡字第000006號劉明豪、劉艶如、賴秀霞、黄昱穎即黃月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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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嘉院弘民嘉丁113年度嘉原簡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原簡字第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劉明豪、被告劉艶如、被告賴秀霞、被告黄昱穎即黃月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黃素華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或代位繼承,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具狀聲明由黃素華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嘉丁股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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