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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000079號被告林陳坐、被告李桂英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嘉院弘民朴己112年度朴簡字第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朴簡字第79號確認界址事件
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林陳坐、被告李桂英之裁定正本,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
如后: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書記官 黃意雯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