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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220號張恭華之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修113嘉簡220字第11300037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恭華之刑事判決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220號被告張恭華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張恭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股 別:修股
書記官 高文靜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