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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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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48號蔡彩圓之113年3月8日函文(附113年3月1日朴子地政事務所發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乙張)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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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服113訴字第1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林正宏與被告
          蔡彩圓(蔡澎湖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113年3
          月8日函文(附113年3月1日朴子地政事務所發給之土
          地複丈成果圖乙張)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蔡彩圓(蔡澎湖之繼承人)之113年3月8
          日函文(附113年3月1日朴子地政事務所發給之土地複
          丈成果圖乙張)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函 稿 代 碼:E012-01 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服股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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