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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7號被告葉茂榮之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嘉院弘民捷111訴更一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茂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告吳奕宏與被告葉勸(即葉樂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葉茂榮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