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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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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7號被告曾添煇(許麗紋繼承人)、被告曾國禎(許麗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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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嘉院弘民捷111訴更一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添煇(許麗紋繼承人)、被告曾國禎(許麗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告吳奕宏與被告葉勸(即葉樂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曾添煇(許麗紋繼承人)、被告曾國禎(許麗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春榕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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