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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203號被告謝惠藝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嘉院弘民嘉乙113年度嘉簡字第2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惠藝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203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3,489元整,及其中①
19,335自民國99年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②64,154自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99年2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