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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000130號李柏榮之傳票二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涵113金訴130字第11300034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柏榮之傳票二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訴字第130號被告李柏榮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14時30分進行調解,113年5月3日15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