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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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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71號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子芮(原名邱怡穎)、相對人蔡幃全(原名蔡名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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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天113聲字第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子芮(原名邱怡穎)、相對人蔡幃全(原名蔡名麒)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子芮(原名邱怡穎)、相對人蔡幃全(原名蔡名麒)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一萬七千八百三十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彥廷
股     別:天股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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