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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12號周燕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真112年度婚字第1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周燕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112號原告黃逢春與被告周燕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