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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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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01號洪偉凱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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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真113年度親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偉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親字第1號原告○○○與被告洪偉凱間認領子女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被告洪偉凱應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之門診時間內,攜身分證明文件、本件裁定及其他應備之資料親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地址:臺南市勝利路一三八號),會同原告法定代理人張○絲所生之女(即原告○○○)進行親子血緣去氧核醣核酸(DNA)之檢驗鑑定。所需鑑定費用應由原告預先向前項醫院繳納。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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