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669號胡紹華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和112金訴669字第11300040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胡紹華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669號被告胡紹華等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胡紹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iPHONE13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洪玉華簽名之虛擬貨幣買賣契約肆張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