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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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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017號簡良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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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2勞訴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沈柏仲與被
       告簡良憲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簡良憲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9日下午4時5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沈柏仲應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資料清單。
被告簡良憲應陳報現在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學歷、職業等資
料;並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
單。
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民國111年度及112年度
的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影本。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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