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017號簡良憲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2勞訴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沈柏仲與被
告簡良憲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簡良憲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9日下午4時5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沈柏仲應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資料清單。
被告簡良憲應陳報現在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學歷、職業等資
料;並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
單。
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民國111年度及112年度
的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影本。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