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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58號符軍琴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立112年度婚字第1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符軍琴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158號原告洪國雄與被告符軍琴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三千元由被告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如另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