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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222號張志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嘉院弘民嘉乙113年度嘉簡字第2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222號給付租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上午11
時1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
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以下同)142000元整,並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