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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小字第000070號李信琪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嘉院弘民嘉乙113年度嘉小字第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嘉小字第70號清償信用卡消
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李信琪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27元,及其中新臺幣13,
228元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