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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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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1721號蔡玉治之囑託查封登記函、指界函、詢價函、土地建物佔有使用情形通知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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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112司執誠字第617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玉治之囑託查封登記函、指界函、詢價函、土地建物佔有使用情形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7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玉治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誠股書記官邱法儒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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