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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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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68號黃健恆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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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親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健恆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聲請人黃健恆與相對人何怡婷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黃健恆應給付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何怡婷新臺幣144,000元。
二、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黃健恆應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聲請人○○○、○○○分別年滿18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關於聲請人○○○、○○○之扶養費各新臺幣12,0
00元,並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何怡婷代為管理之用,如有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12期(含遲誤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三、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黃健恆應給付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何怡婷新臺幣907,200元,並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黃健恆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暨兩造應遵守事項,如附表所示。
五、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黃健恆其餘聲請駁回。
六、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黃健恆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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