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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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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127號呂政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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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3補字第1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與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呂政諺兼清算人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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