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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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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922號張麗娟之傳票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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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謙112易922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麗娟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922號被告張麗娟等侵占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
          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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