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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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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000070號NGUYEN DINH THAO之判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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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涵113朴交簡70字第1130004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DINH THAO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朴交簡字第70號被告NGUYEN DINH THAO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NGUYEN DINH THAO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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