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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5675號李嘉龍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113司執禎字第56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嘉龍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7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嘉龍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禎股書記官林朝雄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