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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000283號楊昌明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水113嘉簡283字第11300041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楊昌明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簡字第283號被告楊昌明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楊昌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健達繽紛樂白巧克力參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股 別:水股
書記官 王翰揚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