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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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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17號林佩佳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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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3年度婚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佩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婚字第17號原告羅文斌與被告林佩佳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林佩佳應按時到場。
四、起訴狀節本:
㈠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羅OO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原告
任之。
㈢被告應自本判決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羅OO權利義務
行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原告任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
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羅OO扶
養費新台幣11000元,如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12
期視為全部到期。
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曹瓊文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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